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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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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病假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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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這個病假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後,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二)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