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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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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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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