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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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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條款是什麼?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條款是什麼?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要根據上述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認定,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強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那麼就是需要追究有關違約責任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到法院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規定標準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