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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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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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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書記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勞動合同制書記員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辦理案件接收、移交手續;

2、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及訴訟注意事項,告知開庭時間、地點及審判組織組成情況;

3、通知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出庭;

4、承擔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5、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

6、承擔案件有關記錄工作;

7、校對、印製、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8、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9、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輔助性工作。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法院在改革試點,招錄一些勞動合同制書記員。這項政策主要是對書記員的薪酬制度作出變革,保障書記員有良好的職業發展方向。這種不用於聘用制,書記員要和法院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每三年一簽。書記員的相關產假、婚假待遇參考勞動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