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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實際工作地點與約定工作地點不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2.02W)

一、勞動合同實際工作地點與約定工作地點不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實際工作地點與約定工作地點不同怎麼辦?

1、“勞動合同和實際的工作地點不同”: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經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

2、“這種情況公司是不是違反了勞動法”:

(1)如果公司和員工協商時,員工同意了變更工作地點:公司就不違法。因為: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支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

(2)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可以請求公司履行原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簽訂地與工作所在地不符,發生勞動爭議後,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準。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二、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保障?

(一)有利於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二)有利於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三)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於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四)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的建立養老保險帳戶和失業金繳納制度,享受崗位津帖,洗理費,取暖費病假,婚喪假,探親假,計生假。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除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款待遇外,享受15%工資性補貼。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可以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利於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增強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全面提升自身素質。訂立勞動合同之後,對於合同雙方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