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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蔘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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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蔘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管理規定

外國人蔘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管理規定

為促進中外廣播影視交流活動健康有序地發展,規範外國人蔘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9-05-21

實施時間:1999-05-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促進中外廣播影視交流活動健康有序地發展,規範外國人蔘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下列人員:

(一)經批准受聘來華從事各種工作的外國人及其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外籍親屬;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人員;

(三)外國企業、組織駐華機構工作人員及隨行家屬;

(四)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工作人員及隨行家屬;

(五)應邀專門來華參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外籍人員;

(六)外國留學生及其它臨時來華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包括除新聞類以外的廣播電視節目(含專題、綜藝、外語教學類等)、電視劇、電影片的製作以及以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為目的的各類文藝演出。

第四條 在有特殊需要或國內缺少相關人員的情況下,可聘請外國人蔘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

被聘用參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的外國人,必須具有相關的工作技能、專業資格或工作經歷。

第五條 聘用外國人蔘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單位限定於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區、省會市、計劃單列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其它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單位,以及電影製片廠和具有攝製電影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單位。

第六條 聘用外國人蔘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

邀請外國人蔘加臨時性不支付報酬的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中央級部門聘請的,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備案;省級以下(含省級)部門聘請的,報省級廣播電視(影視)廳(局)審批、備案。

聘用外國人蔘加電影製作活動,一律報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影局)審批、備案。

第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聘請外國人主持新聞類節目,包括新聞、新聞評論、新聞專題等。

第八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經批准聘請外國人以專家身份參加外語教學節目並付給報酬的,納入聘請外國文教專家系列管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具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或攝製電影許可證的單位,經批准可聘請外國人蔘加電視劇或電影片的製作。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或電影片聘請外國演職員依照合作製作電視劇和電影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聘請與其它單位簽有聘用合同的外國人制作廣播影視節目,需事先徵得外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歸口管理部門的同意後,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原則上外國留學生不得參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因節目製作需要邀請外國留學生參加臨時性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製作單位應事先徵得學生所在學校同意。

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邀請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參加廣播影視節目製作活動,按照〈廣播影視系統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放違反上述規定製作的廣播影視節目。

第十四條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者,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或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

2、責令停止製作或播放違反上述規定的節目;

3、處以10,000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自其行為實施之日起兩年內再提出從事上述業務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