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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社保法律規定是什麼

社保糾紛 閱讀(2.28W)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如果試用期為一個月,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如果試用期兩個月或者更長,從第二個月開始就應當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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