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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6.9K)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並且試用期也是屬於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在建立勞動關係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工資也不得低於該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且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同一用人單位只能和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

而如果用人單位有違反上述的行為的,則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或者少發的工資,向勞動者足額支付,並且支付相應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