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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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