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社保糾紛>

懷孕職工帶薪休假條例

社保糾紛 閱讀(1.66W)
懷孕職工帶薪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不因女職工懷孕有所不同,懷孕職工所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只同其工作年限相關。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除此之外,懷孕職工還享有產檢假、產假,在產檢假、產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福利不變。
羅浩律師建議:年休假和產假屬於不同的假期型別,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休產假,剝奪女職工的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女職工的年休假申請,女職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待遇,即不低於日常工資的三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業務情況,主動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避免產生勞動爭議後,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待遇。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