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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帶薪年休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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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帶薪年休假條例

一、山東省帶薪年休假條例

山東省多個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企業等用人單位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制訂本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職工帶薪年休假權利。

這個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旅遊局和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通知》要求,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企業勞動管理,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制訂本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並結合生產經營實際,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計劃,保障職工帶薪年休假權利。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鼓勵職工個人依法安排個人帶薪年休假,支援職工與法定節假日相結合,實行彈性休假安排。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職工依法享受相應的工資報酬。

為保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山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執行帶薪年休假情況納入企業勞動保障年檢內容。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隨著《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頒佈實施,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建立。今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年)》提出要保障國民旅遊休閒時間,到2020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

二、什麼是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對帶薪年休假更加明確的作出了規定

職工有權利要求企業公司安排帶薪年休假,如果企業公司實在安排不了勞動者年休假的要按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如果企業公司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到相關部門申請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