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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補繳15年的新政策是什麼

社保糾紛 閱讀(2.06W)

在空巢老人的隊伍當中,農村空巢老人的群體是非常多的。這一點也是因為現如今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都已經湧入城市,在大城市拼搏和奮鬥的時候,就導致農村的老人肯定是缺乏關照的。但是國家推出養老保險以後,又進一步規定了農村的社保可以一次性補交15年的,那麼農村社保補繳15年的新政策是什麼?

農村社保補繳15年的新政策是什麼

一、農村社保補繳15年的新政策是什麼?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沒有養老保險的,可以一次性交滿15年的養老保險以後再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以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國家出臺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提供了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補繳範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徵收。

三、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四、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人員(含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於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註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整體未參保單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

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應全員參保補繳。單位全員補繳後,由原單位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從全部補繳資金到賬後的下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其實並沒有分農村還是城鎮,國家只是規定,如果員工到達了退休年齡以後,卻仍然沒有養老保險,是可以一次性補交15年的養老保險的。這樣的話就對公民的養老有了一定性的保障,對於農村的老人來說,最好還是按時的向當地的社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比較好,一次性補交的話,還要補交滯納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