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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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