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雙方約定管轄有效嗎?

勞動仲裁 閱讀(1.17W)
勞動爭議雙方約定管轄有效嗎?
律師解析:首先,協議管轄的適用領域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身份關係產生的民事糾紛一般不能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工作上的管理權.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具有人身從屬性.因此勞動爭議案件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的案件範疇。
再次,勞動仲裁的管轄範圍具有法定性: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屬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的.約定應屬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