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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管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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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約定管轄有用嗎

勞動合同約定管轄有用嗎

沒有用,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適用約定管轄,勞動合同雖然具備一般合同的表象性特徵,但約定管轄造成勞動者訴訟明顯不便利的情況下,不應適用約定管轄。

二、勞動合同糾紛管轄地是哪裡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勞動合同糾紛需要提供的證據

(一)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係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議。

(二)涉及企業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6、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以下為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

勞動合同的糾紛一般是合同的簽訂地或者是被告人的居住地。發生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先進行協議解決,如果協議不了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會先由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