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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員會如何處理商業祕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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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在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時,如何處理企業的商業祕密?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內容,為您提供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如何處理商業祕密案件的參考。

勞動仲裁委員會如何處理商業祕密案件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Υ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5〉223號《關於調入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除此條款外,可以平等協商商定條款……對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非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只要其與勞動爭議標的相關聯,勞動爭議仲裁委則應商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確認,並與勞動爭議標的一併統籌處理……”。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1999〉69號《關於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祕密侵權問題的函》第二項規定:“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由於勞動者δ履行,造成用人單λ商業祕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國家科委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6項定:“……企事業單位可以與本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議。任何一方Υ反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對職工與用人單位間發生的商業祕密侵權案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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