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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當中誰有舉證責任

勞動仲裁 閱讀(1.77W)

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者維權的重要方式,也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並維權。不過,在勞動仲裁當中誰有舉證責任呢?勞動者要想勝訴,在勞動仲裁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勞動仲裁當中誰有舉證責任

一、勞動仲裁當中誰有舉證責任

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第一步就要舉證有勞動關係,這個舉證責任在於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人。如果無法舉證,勞動仲裁委就無法受理您的申請,您的權益就無法在在勞動爭議仲裁庭上得到保護。如果勞動者手中有勞動合同,那麼很簡單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可以去勞動爭議仲裁委立案。

勞動關係證據一旦掌握,就可以去仲裁委員會立案了,但是舉證責任並不是到此為止。如果勞動者僅僅是證明了有一個勞動關係,立案沒有問題,但是對於仲裁請求中的主張,勞動者也得想辦法證明。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而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舉證責任,並不是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法規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必須是由用人單位舉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所以對於勞動者確實無法掌握的證據而應當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勞動者是沒有舉證的義務的。

二、勞動仲裁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勞動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勞動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字、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絡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影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裝置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影、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

6、鑑定結論是鑑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的爭議問題所作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如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公證文書、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結論、審計評估報告、醫療診斷等。

7、勘驗筆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爭議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並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製成的筆錄。如勘驗勞動場所製成的筆錄(勘驗筆錄不屬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作為勞動者,不管因為什麼原因而與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您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勞動糾紛,依法維護您的合法勞動權益。不過,要想在勞動仲裁中勝訴,您需要準備好足夠的證據才行。如果您不確定自己所準備的證據是否足夠,您可以諮詢一下勞動爭議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