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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鑑定程式是什麼

勞動仲裁 閱讀(9.88K)

一、勞動仲裁申請鑑定程式是什麼?

勞動仲裁申請鑑定程式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仲裁委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二、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為多長?

關於舉證期限確立的長短問題。由於勞動仲裁爭議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目前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實踐中,各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規定可以在開庭前提交證據材料,有的規定最晚在開庭前一天提交。有的開庭之後提交仲裁委員會也收。

三、勞動仲裁流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雖然勞動仲裁過程當中的司法鑑定也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不過,相關的法律制度中對勞動爭議的舉證時間並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雙方最好還是在仲裁委開庭之前就提出司法鑑定申請,超過舉證期限的沒辦法再進行司法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