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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勞動仲裁的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仲裁 閱讀(3.17W)

不通過勞動仲裁的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具體體現在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以下規定中:
1.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不通過勞動仲裁的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