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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法司法解釋對仲裁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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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調解法司法解釋對仲裁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仲裁調解法司法解釋對仲裁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1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的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1、受理:申請人向仲裁委書面申請仲裁後,仲裁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是否受理;

2、申請書副本送達: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答辯: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後十日內向仲裁委提交答辯書;

4、答辯書副本送達:仲裁委在收到答辯書後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5、通知開庭: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開庭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6、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舉證質證、庭審辯論、當事人最後意見、庭上調解。

7、結案:主要的三種結案形式有和解後申請人撤回申請、仲裁庭調解成功製作並送達調解書、調解無效仲裁庭作出裁決書並送達當事人。

8、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員工知道本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不能聽之任之,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在一年內沒有向勞動局投訴,也沒有申請勞動仲裁,更沒有其他任何維權的行為,超過仲裁時效對勞動者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