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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有沒有財產保全程式?

勞動仲裁 閱讀(1.34W)

一、勞動仲裁有沒有財產保全程式?

勞動仲裁有沒有財產保全程式?

勞動仲裁有財產保全程式,《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的財產保全,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機構的裁決書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在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不發生法律效力,並且人民法院訴訟中對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糾紛重新進行審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的約束,法院直接以判決或者裁定的形式結束紛爭,因此不會產生人民法院確認或者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問題。

二、民商事仲裁規定是什麼?

1、申請

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擔保,由仲裁委員會將相關申請提交法院審查。

2、管轄法院

仲裁程式中的財產保全法院,一般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基層法院審查並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審查並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

現行法律及司法檔案沒有就適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式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規定,訴前保全,根據文義解釋,僅適用於法院訴訟程式,因此,當事人在仲裁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可能不會充分。

應當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當事人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並且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4、財產保全錯誤

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應當由申請保全的當事人賠償相關損失。

現在生活當中訴訟過程的財產保全大家是比較明確的,也包括由訴前財產保全,但實際上關於勞動方面的爭議,在勞動仲裁過程當中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勞動仲裁裁決下達之後,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