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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審理過程中如何辦理財產保全?

銀行政策 閱讀(3.24W)

一、勞動仲裁中是否能申請財產保全

勞動爭議仲裁審理過程中如何辦理財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7年11月8日釋出《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該意見對勞動仲裁期間財產保全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意見指出,勞動者在仲裁階段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保全,仲裁委員會應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作為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並通知仲裁委員會。對該規定將更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解決了裁決難以執行的問題。

二、勞動仲裁中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仲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而且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後,對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仲裁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按照仲裁程式,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而必須將財產保全申請書遞交仲裁委員會。

3、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採取何種措施。

5、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審理過程中如何辦理財產保全的問題,最高法和人力部出臺了專門的意見,對該問題制定了具體的規定,根據相關條款,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裁決作出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而應先提交給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轉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