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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仲裁。專屬管轄是法院對於審判權的劃分,而仲裁併不屬於司法程式,不受專屬管轄的限定,雙方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約定仲裁,適用仲裁程式處理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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