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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案件可以約定仲裁。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因此,專屬管轄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轄權,而不排除仲裁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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