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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補正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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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補正程式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補正程式是什麼?

仲裁裁決書的補正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一是仲裁庭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補正,對於這種補正,法律沒有時間限制;一是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但是《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的補正裁決書的請求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否則即喪失補正的請求權。

因此,仲裁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上述可以補正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除補正部分外,該補正裁決不影響原裁決書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我國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據此,仲裁庭對仲裁裁決書的補正,限於三項:

一是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

二是仲裁裁決書中的計算錯誤;

三是已經裁決但在仲裁裁決書中被遺漏的事項。補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

裁決書的補正,又叫修正,指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書中,如果存在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可以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補正。關於補正的條件和補正的程式,仲裁法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按照世界大多數國家的仲裁機構及國際仲裁機構的規則和仲裁習慣做法,仲裁裁決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變更或修正的。

這些特定情況是:

1、裁決書有計算錯誤、抄寫錯誤或排版錯誤,或任何類似的錯誤,當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2、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提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申請事項,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見中陳述過但裁決書遺漏了的應裁事項,當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決;

3、裁決事項模稜兩可或表達不清,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釋。

上述改正、追加和解釋要遵守嚴格的程式要求:

1、只能由當事人向處理該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機構提出;

2、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提出;

3、仲裁庭可依職權主動對裁決書進行補正,且不受時間限制;

4、改正、追加和解釋之前應給予另一方當事人適當機會陳述其意見。對裁決的補正構成原裁決的組成部分。

勞動仲裁的相關補證程式首先要根據事實情況來進行判斷,因為勞動仲裁是採取的終局審判,一旦如果有爭議的話,只能夠向法院提起申訴。但是如果出現文字錯誤或者是一些計算錯誤,以及被遺漏的現象產生的話,那麼就可以進行要求仲裁庭相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