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平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