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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辭職程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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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辭職程式有什麼呢?

公司法人代表辭職程式有什麼?

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了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因為法定代表人與董事長、總經理都不一樣,後者都需要承擔責任義務,前者則很少。所以,勞動者擔任法定代表人是無法提出辭職的,不同於總經理等管理人員的辭職,勞動者只能要求股東或董事會加以變更。話說回來了,如果不變更,勞動者可以消極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對公司是不利的,勞動者甚至可以以此為理由讓公司停止運轉。所以,勞動者即便是不想擔任了,也需要看股東的意思,但勞動者可以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去做勞動者想做的事情,不理公司這邊即可。綜上,建議發函給公司,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然後保留證據,再然後,忙活勞動者自己的事情去吧,公司和其他股東干涉不了你任何行為。如果是勞動者個人身份有助於他們獲得利益,那勞動者是需要採取些對抗措施了,如不簽字進行年檢、不簽字進行稅務申報、不簽字銀行提款等,如發現冒用勞動者的簽名,勞動者可以到公安部門進行報案,舉報他人侵佔公司財產等罪名。

1、作為法定代表人,勞動者應該是公司實際運作的撐舵者,因為公司的一舉一動,勞動者是要擔責任的!從法理上講,公司與自然人有同等的人格,享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所有這些權利和義為,都是通過法定代表人來實現的!因此勞動者對公司負有法定的責任和義務!

2、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你的辭職只有以公司章程中關於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條款作依據,但可以懇定,是要通過董事會的!

3、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定期董事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配合的情況下辭職的方法

(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諮詢,其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持有該公司10%的股權,因公司事務均由其他股東負責管理,自己根本無法插手,故希望能辭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但其他股東並不配合,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故向律師諮詢應如何處理。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方式

1、正常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140號)》。“

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式召開的,可以由該公司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指單個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否則,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以及工商登記機關要求出具的變更登記材料,其中包含《股東會決議》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必須通過召開股東會,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本案當事人持有公司10%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以及《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規定,該當事人可以就該事項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並進行表決。

2、特殊情況下。所謂“特殊情況”,即本案中,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配合的,法定代表人應如何才能辭去職務呢?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對外代表公司,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因此,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而言,其一舉一動都將對公司的利益造成影響。如果法定代表人希望辭去職務卻無從下手,也可以通過公開宣告、消極行使權利、不履行職責以及轉讓股權等方式,來迫使其他股東同意變更。

由以上可以瞭解到,公司法人雖然可以變遷,但是並不是隨心所欲的,也不是想辭職就能辭職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和召開大會通過,這也是為了更加嚴格的規範和管理我國的企業制度,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的經濟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