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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已確權的農村宅基地後 | 如何辦理不動產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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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已確權的農村宅基地後,如何辦理不動產登出登記?

辦理登出登記的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

3、不動產權證書(含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共有證);

4、不動產滅失的另需提供:土地使用權滅失證明或房屋倒塌的情況說明或拆遷合同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證明;

5、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另需提供:放棄權利的承諾書;

6、依法沒收、徵收、收回不動產的另需提供:(1)徵(收)地批准檔案;(2)屬徵地拆遷的,還應提交徵地拆遷補償合同;(3)屬遷建收回的,還應提交原宅基地退出協議書;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不動產權利消失的另需提供:生效法律文書。

哪些情況可以登出登記?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宅基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

(三)依法沒收、徵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辦理?

申請人攜帶相關材料前往不動產所在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由鎮(街道)不動產登記視窗受理。鎮(街道)不動產登記中心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在行政審批承諾時限內完成登出登記。其中,適用情形(一)需現場勘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