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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一般需要多久

勞動爭議 閱讀(5.77K)

一、勞動調解一般需要多久

勞動調解一般需要多久

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過程中,可以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期限,是指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申請和完成勞動爭議調解所必須遵循的時間。勞動爭議調解期限能兩種: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另一種是調解委員會受理和調解的期限。規定調解期限是為了保證勞動爭議得到及時處理,避免久拖不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調解期限,一般是30天。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對勞動爭議調解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時,視為調解不成。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二、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如何

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面,這是由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群眾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另一方面,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80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範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通常我們說的勞動調解都是指在申請勞動過程中的調解,此時法律規定,勞動調解的處理時間一般是30天。而要是期限屆滿,但尚未結束的話,則就直接視為調解不成功,那麼勞動仲裁委員會就要實際情況作出裁決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