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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這是仲裁的時間,一般是2個月左右就能拿到裁決結果。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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