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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勞動仲裁程式

勞動爭議 閱讀(2.72W)

東莞勞動仲裁程式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的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那麼東莞勞動仲裁程式有那些?下面小編將帶來相關內容,供大家閱讀了解。

東莞勞動仲裁程式

一、申請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申請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是勞動者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並按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1、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一份。

2、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註明委託事項。委託公民代理的,還應提交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3、被申請人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機讀資料或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一份。

附證據清單(參見《舉證通知書》),證據中一般應包括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資料,如:勞動合同書、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報名表)、押金收據、社會保險繳費清單、暫住證、考勤記錄、獎懲通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證明)等。當事人應提供證據正本一套,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二) 申請人為10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可推舉1-3名代表,並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名的《授權書》。其中屬欠薪的員工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額明細表。

(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註明委託事項。

4、證據附證據清單,參見第一類第(5)項要求。

(1)費用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2)登 記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立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

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4)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庭前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2、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開庭審理

(1)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迴避

1、迴避的理由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迴避申請書

(4)延期開庭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鑑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機構鑑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

(6)撤訴

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和解撤訴。

(7)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先予執行

1、條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先予執行申請書

(9)裁 決

(一)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裁決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三)其他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執 行

(一)申請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原件一份,寫明執行的依據和理由,申請執行的內容,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2、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被申請人工商登記資料一份;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方的,提供申請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雙方送達證明原件一份;

4、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師執業證影印件一份。

(二)申請費用

當事人申請之時不需要預交執行費。

(三)申請期限

一方或者雙方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四)執行機關

被執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五)撤銷裁決和起訴

四、撤銷裁決

(一)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撤銷申請書

五、不服裁決起訴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就是東莞勞動仲裁程式的具體內容,只要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被侵害都可以依照上述的法律程式來為自己維權,而且勞動仲裁解決爭議,程式簡便,時間比較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一般都不願意在糾紛處理上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如果你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以上問題,您可以來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