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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勞動爭議 閱讀(5.09K)

一、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定義

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2、特點

⑴勞動糾紛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⑵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係是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生的爭議,就不屬於勞動糾紛的範疇。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勵懲罰等。

⑶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

1、處理機制

各國處理勞動爭議所遵循的立法原則不外兩種:一是自願原則,二是強制原則。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則,就會形成不同的組織體制和辦案體制。

根據自願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獨立於政府的特徵較強,由雙方當事人協議是否調解或仲裁;和解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達成;仲裁人員應由當事人選擇。這就形成了“裁審自擇”、“裁審分軌”的雙軌體制。

根據強制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與政府的聯絡較多,政府常常從中起主要作用;勞動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無須協商均可依據法律規定交付仲裁解決爭議;仲裁人員由仲裁機構指定。在強制原則下有的國家規定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有的國家則規定對裁決不服,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形成“裁審銜接”的單軌體制。

2、基本原則

1)在查清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原則。

2)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3)著重調解勞動爭議原則。

4)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從上面可以看到,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了依法、平等、調解優先、及時的特點。處理機制主要有自願和強制兩種原則,一般國家選擇雙軌制。除了遵守基本原則和法定程式,解決爭議的方法也尤其重要。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的知識,小編建議,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以獲得更加深刻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