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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 | 可以要求單位給辭職賠償金嗎

勞動爭議 閱讀(1.74W)

看具體情況定。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其他情況就不可以要求賠償金。

主動離職,可以要求單位給辭職賠償金嗎

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