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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勞動爭議 閱讀(3.2W)

在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摩擦”是很正常的,但不是所有的“摩擦”都屬於勞動爭議。那麼,在法律上,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一般有哪些呢?對於屬於勞動爭議範圍內的糾紛,您都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那申請勞動仲裁的法定時效是多久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說明。

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1、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但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1)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對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二、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爭議的好處是仲裁不收費,而且較注重調解程式。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裡所說的一年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例外情況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管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作為勞動者,遇到勞動爭議不可怕,但可怕的是,遇到勞動爭議,您卻沒有掌握任何對自己有利的、能證據糾紛事實的證據。對於這種沒證據的情況,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辦,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