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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中申請仲裁實效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 閱讀(7.23K)

一、勞動爭議中申請仲裁實效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中申請仲裁實效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發生中止中斷的法律效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法》關於“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規定已經失效。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仲裁時效中斷?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勞動仲裁時效應該如何計算?

仲裁時效的計算。根據本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瞭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儘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瞭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於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藉口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並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綜上所述,按照調解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就勞動爭議提出仲裁的時效是一年,超過規定時間後,仲裁委員會是不會受理的。對於仲裁期限的起算日期,應該是當事人知道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刻。作為勞動爭議當事人,要知道勞動爭議中申請仲裁實效期間方面的規定,儘快提出,以免逾期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