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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協議後還可以告公司嗎?

勞動爭議 閱讀(1.63W)

我們國家的法律在不斷的健全,那麼勞動法也會在各個方面保障著勞動者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違背了勞動法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如果解除勞動協議後還可以告公司嗎?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是要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的一年內提起訴訟才可以,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解除勞動協議後還可以告公司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是否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主要還是時效問題。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諸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係的終止時間對案件能否進入實體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應當勞動爭議時,在勞動關係的終止證據或質證觀點上一定要有相應的準備。

2、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當主動稽核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因為仲裁時效適用的是時效規則,且屬於不告不理的程式性問題。在對方當事人未當庭提及仲裁時效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當主動稽核該問題。但遺憾的是,仲裁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動稽核仲裁時效的情況並不少見,存在此種現象也不能完全歸咎於某些勞動仲裁委員會司法尺度的不準確,還在於《勞動爭議仲裁法》本身在條款佈局上的不合理。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問題被直接規定在了《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節申請和受理”章節中,仲裁委員會便很容易將仲裁時效作為是否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的一個條件。

二、仲裁受理範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瞭解除勞動協議後還可以告公司嗎,因為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是處於弱勢的,所以法律會著重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不僅可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也可以在勞動關係解除後的一年內,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