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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從新申通三方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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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其不是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從新申通三方協議嗎?

如果學生本人不按三方協議就業,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三方協議,學生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的雙倍賠償,學生不能找到滿意工作的,用人單位要繼續執行協議。如果學生在畢業前實習的時候想辭職沒有別的辦法,只能去原來那個單位退協議,再到想去的新單位籤協議,學校更改派遣證,然後到新單位去報到。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對勞動關係沒有約束力,只有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意向變為現實之後,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係。

三方協議簽訂後不是萬事大吉,還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就業協議類似於“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於“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出嫁協議”,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應由“夫妻協定”明確。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後,學校將脫離三方關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

綜上所述,三方協議作為就業意向書,通常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簽署,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根據三方協議內容完成勞動合同的簽署,原三方協議就終止失效,畢業生也正式從學生成為一名用人單位的職工,如果後期因勞動關係問題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再找學校新申請三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