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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一年半被公司辭退是否有經濟補償 | 是否可以加薪?

勞動爭議 閱讀(5.63K)

再入職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會簽署勞動合同,由於該合同一般不是現擬定的,所以勞動者在看合同時需要格外的留意自己的薪資待遇、休假規定以及被辭退後是否有經濟補償等。入職一年半被公司辭退是否有經濟補償?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入職一年半被公司辭退是否有經濟補償,是否可以加薪?

一、入職一年半被公司辭退是否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工作滿一年半可以加薪嗎?

首先,我們作為員工,工作滿一年如果想要讓老闆給你加薪,那麼就必須主動提出來。

其次,在向老闆要求加工資時,除了把加工資的理由一條一條擺出來,詳細說明你為公司做了什麼貢獻而應該提供報酬之外,最重要的應該是確定自己提出的加薪數額。你提出的數額,應該超過你自己覺得應該得到的數額。注意,關鍵是超過。鑑於你與老闆之間地位不平等,這就需要勇氣,事先一定要對著鏡子,好好練一下這個超過的數額,這樣見了老闆就不會欲言又止,吞吞吐吐了。

然後,瞭解你的薪水行情。譬如,月薪是介於兩千還是三千之間?當然,你不能問別人具體賺多少,但是你可以問問一般的行情。多數的僱主會對開給你的薪酬做一些說明。譬如,他們可能會說,因為你沒有那麼多經驗,所以你的薪水會比較低;他們也可能會說,因為你在公司的成績不錯,所以你的薪水會高一點。不管是哪種說法,瞭解你的薪水行情,都會為你提供幫助。

還有,一般人跟老闆談加薪,加薪的數額都不多,但是有的時候這種低數額的要求反而會對他們有害無益,提的數額越低,在老闆眼裡的身價也就越低,這大概是人性的怪誕之處吧!就好像有時候我們去商場買東西,標價太低,我們反而不相信了,考慮不買了。反過來,如果我們提的數額更合理而且略高一些,可能會促使老闆重新考慮你的價值,也許他會想,這傢伙為什麼會提出這樣的要求呢?是不是真的有什麼過人之處我沒有發現呢?也許最後你得不到要求的數額,老闆也可能對你更好,比如會改變你的工作條件,考慮提升你的職位等等。

最後,你要心裡很清楚,和老闆談加薪的過程就是一場博弈,而且是最為驚心動魄的博弈,最好不要弄的兩敗俱傷,一拍兩散,辭職走人,這是雙輸的結果,我們期待的是雙贏的結果。

工作滿一半年,老闆會綜合對你的能力和價值的瞭解,判斷出該給你加薪的幅度,並以此作為討價還價的意見。如果你的理由充分,又有事實根據,可能跟老闆對你的看法有出入,發生心理學的所謂認知不一致。老闆會設法協調一下這種不一致。

但是,如果你不把這種認知不一致暴露出來,在加薪的對局中你就會處於下風,因為他一直抱著成見。你提供了不同的看法,就迫使他重新評價你,以新的眼光看待你,最後達成有利於你的和解的可能性反而更高。

單若簽署的合同的規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關於補償條款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計算經濟補償金。如果職工在入職後想要加薪的,必須主動委婉的提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