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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子過戶交稅交哪些?

房產稅 閱讀(4.94K)

夫妻離婚之後要處理好所有的財產關係就必然會涉及到房屋的問題,一般來說只要在訴訟或者二者的協議中商量好最後的房屋歸屬之後就需要一起到相關的部門辦理過戶的手續,但是過戶的同時就會產生很多的稅費。那麼,夫妻離婚房子過戶交稅交哪些?

夫妻離婚房子過戶交稅交哪些?

一、夫妻離婚房子過戶交稅交哪些?

房產過戶屬於房屋所有權變更,需要交稅。房屋轉手交易或贈與時,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及附加、契稅、個人所得稅

二、當夫妻雙方協商,將共有房屋歸屬一方所有,或經法院判決歸為一方所有時,如房屋產權證原先為夫妻雙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須將雙方的名字變成一方的名字,或從一方的名字變更為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房屋的過戶。

1、根據(國稅函[1999]391號)檔案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2、根據財稅[2009]111號)檔案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權暫免徵收營業稅:

3、根據財稅[2009]78號)檔案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時,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夫妻離婚案子中,如涉及到須將夫妻雙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過戶到另一方名下時,如果按照上述相關檔案的要求,如果操作得當,是可以在不用交納相關稅費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到另一方的名字的。

關於這種情形下的契稅問題,那麼父母將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是否交納契稅呢?根據國稅函[2004]1036號檔案,只有在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屋的時候,才不交納契稅,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也就是說,只有等到父母死亡時繼承房屋才不交納契稅。在父母都健在時將房屋贈與給孩子,應依據(國稅發〔2006〕144號) 的規定,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

對於離婚夫妻後期的房屋分割後的過戶交稅都不會影響到已經的分割財產內容,但是往往就會在交稅費用的承擔上產生很大的爭議,此時建議離婚夫妻直接委託律師來幫忙代理過戶稅費的分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