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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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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麼解決

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麼解決

1、解決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方法如下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

(2)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企業與其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一般被稱為“事實勞動關係”。

從勞動法原理上分析,勞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其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係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事實勞動關係儘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因此,事實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有關機構應予受理。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1、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解決途徑

(1)協商程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3)仲裁程式。

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式。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勞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其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係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而現在也存在很多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發生了勞務糾紛的話具體解決辦法上述也有詳細說明,大家可以仔細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