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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範圍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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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建築勞務企業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是否可以指定某一法院具體管轄,這是很多勞務公司的的疑問,下面小編就簡單介紹一下我國對於專屬管轄的問題是如何處理的。又該如何進行判定是否符合專屬管轄範圍。我國對於勞務分包管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範圍有什麼?

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

1、 我國關於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 關於專屬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3、 因此,該問題的焦點則在於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範圍,應否適用當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規定。

4、 根據現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之下共有9個四級案由,分別為:(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嚴格來講,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分屬不同的四級案由規定,是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並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故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簽訂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麼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發包方,首先要關心兩個問題:

1、自身是否具有將工程分包的權利;

2、乙方是否具有實施分包工程的資質。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①建議業主應在招投標階段將指定分包內容明確化,業主招標檔案不明確時應及時提出諮詢。應在總承包合同條款中詳細約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體內容,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費用的收取方法。

②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範圍、工程工期等方面儘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③作為總承包人,應儘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④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髮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三方協議,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⑤應儲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證據資料。

⑥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經過總包帳戶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還可明確約定,總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應以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該部分工程款為前提條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備該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均視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⑦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帳戶之後再付給指定分包人,力戒發包人直接付款給指定分包人,同時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但是現實中的情形總是會比法律規定的複雜一些,有更多的不確定因素會影響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可以通過尋求相關專業律師幫助確定分包合同的訴訟管轄,人民法院對於不同的案件處理結果也不會相同,因此找一個專業的律師諮詢是相當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