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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起訴法院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2.64W)

一、借款合同起訴法院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借款合同起訴法院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有關借款合同的起訴管轄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簽訂情況來進行認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程式,特別是在涉及到合同一方存在違約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舉證要求對方支付規定標準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