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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時間有多長 | 競業限制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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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時間有多長,競業限制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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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之後,一般都會由於工作內容的原因,掌握用人單位的一些獨特的技術、資訊。而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己的技術、資訊,就會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那麼競業限制的時間可以是多久呢?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競業限制的時間是多久

對勞動者從事某類行業的限制時間不能太長,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要求為不得超過三年。

限制時間具體可分三種情況:

1、不超過三年。目前國內基本達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共識。

2、在高新技術領域不超過一年。當前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與技術更新節奏加快,高新技術領域一年就會產生技術與產品的升級換代,因此,競業禁止限制期限不宜過長。

3、在特殊情況下,競業禁止可以不受時間限制。條件是勞動者接觸到用人單位核心商業祕密,如果該祕密洩露會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並且,用人單位應給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優厚的待遇,保障勞動者能夠過上寬裕的生活。

二、如何確定競業禁止補償

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參考上一年度年收入。

關於“競業限制的時間有多長”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總是片面的理解法律,只要勞動者來單位上班,就必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樣很顯然是對勞動者利益的侵犯,此時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