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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被開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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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被開除怎麼辦?

在我國現在穩步發展的狀態中,從對勞動者的數量要求慢慢變成了對勞動者的質量的要求。可以說很多人可能最初和用人單位簽下了勞動合同,但後來用人單位有了更優質的員工,可能就會與你接觸勞動合同,那麼今天小編給大家說一下籤了勞動合同被開除怎麼辦?

這個要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來確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按《勞動合同法》十七條規定支付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支付經濟賠償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合同期內,能否得到補償要看辭職的原因。如果是依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隨著中國老齡化現象的加快,下崗率也在逐年的增高。通過我們剛剛提到的簽了勞動合同被開除怎麼辦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簽了合同都不一定有保障,我們在急於找工作的同時也要切記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要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