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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有哪些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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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有哪些好處?

與以往的《條例》不同的是,江蘇省勞動合同法的新條例在調整用人單位的制度方面及對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方面做了更詳細的規定,這也是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舉措。那麼新的合同法有哪些不一樣的地方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讀!

一、合同續訂

新《條例》明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應當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上期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合同的,應當補籤並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

現實中,也有部分勞動者不願或故意拖延不簽訂書面合同,工作近一年時,再以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兩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額外獲利。新《條例》對此也有規定,如果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仍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通知形式,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法》列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20多種情形。”陳新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關係雙方都有利,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得不償失的事情。

此外,新《條例》明確,勞動合同書,應在簽訂後五日內交付勞動者。

二、合同中止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必須支付工資,是否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

由於《勞動合同法》對中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作出規定,操作過程中常常出現爭議。“中止”即暫停,區別於“終止”。新《條例》規定,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勞動合同也可以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作出了試用期中止的規定。但因該情形而中止的,用人單位仍然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病假工資。

三、勞動派遣

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的就業形式和用工制度,激活了人力資源市場。

在我市,勞務派遣工在建築行業、船舶修造行業被廣泛採用。然而,隨著勞務派遣用工的快速發展,暴露的問題也越來越多。

新修訂《勞動合同法》規定,今年7月1日起,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對此,新《條例》單獨列出一章“特別規定”對勞務派遣的人數、合同、崗位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規範。《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佔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四、高溫津貼

新《條例》將勞動者關注的高溫津貼和崗位津貼正式納入,這意味著,今年夏天如果用人單位再不支付高溫津貼,將屬違法行為。

由於高溫費規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導性檔案,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業不按規定辦事,拒發高溫補貼,勞動部門也只能“督促”其執行。

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此外,新《條例》還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醫療期及醫療補助費”、“脫密期”、“競業限制”、“服務期”、“非全日制用工”、“實習生管理”等34個方面做出了大量新的規定。

以上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江蘇省勞動合同法細則的解讀,我們除了知道新法的意義外,作為求職者更要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更應該及時的站出來保護自己及他人。瞭解了新法之後,相信您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