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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解釋三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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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勞動合同解釋三講什麼?

江蘇省勞動合同解釋三講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狀況,致使沒有勞動過程,但是勞動合同關係仍繼續保持的狀態。“中止”就是暫停,區別於“中止”。《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了在四種情形下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並根據調研中有的地方的意見,明確了在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另外,為了防止有的用人單位無限期地將勞動合同中止而將勞動者拒之門外,《條例》明確,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的外,中止情形消失,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二、其他勞動合同中止的相關規定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中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勞動合同才中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通常要中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中止勞動合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只是暫時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通常中止勞動合同是因為一些客觀存在的原因,比如說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勞動者要依法履行國家的其他義務,這種情況都是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