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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關於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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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關於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規定有哪些?

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關於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規定有哪些?

第五章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且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三十六條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派遣為用人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三十九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具體結算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資的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二、勞動合同時效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無效部分不影響其餘部分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是規範勞動者還有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協議,按照具體的勞動僱傭的情況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規定,勞動合同時效的情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採取欺詐還有脅迫簽訂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