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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籤勞動合同公司要求賠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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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籤勞動合同公司要求賠償可以嗎?

勞動合同續簽時,員工拒籤合同公司要不要賠償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主張不了經濟補償的。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給付經濟補償; 簡單說: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並且同意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同意續簽,勞動者不同意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何算是維持、提高、降低合同約定條件,是從對勞動者是否有利角度分析。比如原來約定工資是2000,續簽約定1800,那就是降低了。原來一年一簽,現在續簽三年期合同,應該是提高的合同條件。

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函

(乙方):

我們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單位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 年 月 日。

請你於接到本通知後至終止勞動合同前,按照公司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並按工作交接終結單領取經濟補償金。

特此通知。

甲方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回執

本人(乙方)已收到單位(甲方)於 年 月 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乙方簽收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合同主體變更屬於重大事項改變,需要和員工協商,員工不同意續簽,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主動離職的病不會支付補償金。

對於拒籤勞動合同往往屬於員工的主動行為,員工主動離職在我們國家規定當中單位是不用給與相應賠償的,但是如果是因為單位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當中條件導致的員工主動離職的,用人單位還是需要給員工相應的賠償,並且賠償是有時間期限的,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