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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工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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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工資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中工資包括哪些

工資應當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工資組成,合同中規定的工資標準,不能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如果合同簽訂的工資標準低於政府規定標準,那麼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二、工資是按合同約定支付嗎?

工資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確定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自己起草,但是必須有法律規定的內容,要有合同的期限、工作崗位和時間、工資待遇和福利、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必備的條款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