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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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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一、勞動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附隨義務包括: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等,附隨義務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應承擔的義務,它具有不確定性和廣泛性的特點,因此,在適用時必須慎重,避免片面加重勞動者的義務和任意擴大解釋。

保密義務的範圍:

所謂“祕密”,是指有所隱蔽、不讓人知道的事情。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祕密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資訊。我國關於商業祕密的保護並不是法定的企業員工的義務,必須由企業與員工約定。筆者認為,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而派生出的帶有準強制性的義務。因此,筆者認為,只要勞動合同簽訂,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即產生。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保守祕密的附隨義務比較明確和易於操作,而且作為勞動者,保守本單位的祕密與自己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當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人員流動已成為企業洩密的最大危險。因為作為商業祕密的資訊在很大程度上儲存於掌握資訊人員的頭腦中,而且隨著人員的流動,儲存資訊的介質也會很容易地被這些人員帶走。

二、競業禁止中的問題有哪些?

有學者認為,競業禁止侵害勞動者的自由選擇職業權,對勞動者的限制不妥。但是競業禁止的效力一方面涉及到勞動權,另一方面又涉及到競爭政策。不同經濟體制決定了不同的競爭政策。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競爭規則是:既鼓勵競爭,反對限制競爭;但同時又不允許違背誠信原則進行惡意競爭。勞動合同解除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競業禁止義務仍應起到約束勞動者的作用。

但是這裡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以避免片面加重勞動者的義務。

不能將競業禁止的範圍無限擴大,否則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競業禁止的範圍應當在僱員於原單位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的商業祕密範圍之內,一般應限定在不得開展與原用人單位相同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單位,這也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做法。

勞動者在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之後,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同時勞動者也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認真工作,如果是勞動者出現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巨大的工作損失或者是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是可以主動辭退勞動者的。